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26號
原 告 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煥林
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
律師
上列原告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被告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
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