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8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826號 原   告 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林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 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