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95號
原 告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盈蓁
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