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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895號 原   告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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