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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9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925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益欽、瑱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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