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1962號
原 告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柳約有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黔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38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