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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19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1962號 原   告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黔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38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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