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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034號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  告 弘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 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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