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2034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
被 告 弘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春霖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