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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05號 原   告 榮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愷麗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  告 晴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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