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58號
原 告 福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麗芬
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昆輝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肆
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
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