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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0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058號 原   告 福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芬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昆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肆 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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