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2151號
原 告 鄒新慧
上列原告與
被告鴻寶車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補繳,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