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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244號 原   告 盧雍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 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 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,本件原告盧雍凱與被告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,006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 訴訟標的金額92,006元皆為工資之性質,依據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之規定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 之一即500 元,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 元(應徵裁 判費1,000 元-暫免裁判費500 元=500 元)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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