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83號
原 告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元貴
訴訟代理人 王昭欽
上列原告宏保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被告周逸塵間請求給付簽約金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參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
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