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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3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321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      蔡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貴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 佰捌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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