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2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
蔡中豪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陸貴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
佰捌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