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24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
上列原告與
被告興業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 萬3,731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,如數向本院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