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2359號
原 告 凱特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韋竹
訴訟代理人 嚴玉鳳
被 告 阿摩爾烘焙坊即賴仕添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