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3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359號 原   告 凱特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竹 訴訟代理人 嚴玉鳳 被   告 阿摩爾烘焙坊即賴仕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