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76號
原 告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朝閔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陳志明(已殁)等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
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
捌仟元(牌照兩面及行照乙枚核定價額新臺幣肆萬元,另加計原
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壹萬捌仟元,合計新臺幣伍萬捌仟元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
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林鳳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韻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