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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376號 原   告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志明(已殁)等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 捌仟元(牌照兩面及行照乙枚核定價額新臺幣肆萬元,另加計原 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壹萬捌仟元,合計新臺幣伍萬捌仟元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韻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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