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96號
原 告 黃佳瑩
上列原告黃佳瑩與
被告聽貝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
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