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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396號 原   告 黃佳瑩 上列原告黃佳瑩與被告聽貝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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