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2422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
上列原告與
被告平茂交通有限公司、陳永福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996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