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06號
原 告 富麗華
不動產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麗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麗芳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 萬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