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10號
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慶慶章
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住臺北市○○路○段○號16樓
被 告 百仕翔旅行社有限公司
設臺南市西港區後營280之17號1樓
兼上法定代
理人 丁錦蘭 住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
訴之聲明請求之
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5,10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,
434元,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3,11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