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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5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510號 原  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慶慶章 原  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 住臺北市○○路○段○號16樓 被   告 百仕翔旅行社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南市西港區後營280之17號1樓 兼上法定代 理人    丁錦蘭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5,10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, 434元,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3,11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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