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2534號
原 告 欣興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昭瑩
被 告 陳永青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