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36號
原 告 駿豪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華進枝
被 告 陳春仁
上列原告駿豪交通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陳春仁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