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2558號
原 告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明璋
上列原告請求
被告三亞寶石有限公司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
拾伍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
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