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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558號 原   告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三亞寶石有限公司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 拾伍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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