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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27號 原   告 弘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被   告 施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4,037元(返還牌照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40,000元+積欠費用114,037元)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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