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98號
原 告 林志賢
訴訟
代理人 洪宗暉
律師(
法律扶助律師)
被 告 揚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家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經
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6,43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22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
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: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
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」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610
元(計算式:1,220 元÷2 =610 元)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