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13號
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永宗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間請求給付服
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7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姚水文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