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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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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313號 原  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37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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