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333號
原 告 偉因美術裝潢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辜長江
上列原告與
被告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6萬2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