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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原   告 世華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宇杰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 顏永青律師 被   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林正儀 訴訟代理人 李育叡 被  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訴訟代理人 王秀子 被   告 極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靖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3  月   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3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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