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365號
原 告 世華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宇杰
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
律師
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
被 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
法定代理人 林正儀
訴訟代理人 李育叡
被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
訴訟代理人 王秀子
被 告 極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靖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