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18號
原 告 二強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麗娟
訴訟代理人 呂德彥
上列原告與
被告許瑜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
佰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
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
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