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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480號 原  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被   告 造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昌 訴訟代理人 曾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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