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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572號 原   告 時尚廚衛企業有限公司(歐品廚藝) 法定代理人 游安安 訴訟代理人 游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振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,459 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43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 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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