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72號
原 告 時尚廚衛企業有限公司(歐品廚藝)
法定
代理人 游安安
訴訟代理人 游兆麟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羅振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,459 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43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
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