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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640號 原   告 集水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賢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旭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壹拾參萬柒仟零貳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韻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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