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40號
原 告 集水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卓賢治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旭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壹拾參萬柒仟零貳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
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韻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