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642號
原 告 大榮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文瑞
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
律師
被 告 金桂冠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一鳴
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壹仟捌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