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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642號 原   告 大榮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被   告 金桂冠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一鳴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捌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4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4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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