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47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益欽、連文彬、瑱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