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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70號 原   告 朱晏慶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被   告 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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