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738號 原   告 葉子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記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33,6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