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800號
原 告 黃怡禎
訴訟
代理人 成介之
律師
林承毅律師
被 告 中國父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德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
第 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貳仟
伍佰玖拾元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