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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800號 原   告 黃怡禎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      林承毅律師 被   告 中國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 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貳仟 伍佰玖拾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5  月   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5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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