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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保留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804號 原   告 九龍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 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仟貳佰柒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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