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04號
原 告 九龍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宏文
上列原告與
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
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
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
壹仟貳佰柒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