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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880號 原   告 葉向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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