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補字第889號
原 告 陳柏圻
被 告 玄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威麟
被 告 昱嘉通信行
法定代理人 陳振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