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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889號 原   告 陳柏圻 被   告 玄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威麟 被   告 昱嘉通信行 法定代理人 陳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5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5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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