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08號
原 告 永承地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芳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王鼎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壹拾壹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
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韻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