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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補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補字第922號 原   告 天賦智能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成 訴訟代理人 周菀儀 被   告 康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0,000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,54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 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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