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8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永耀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8,79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