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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鄭聰江 上 訴 人 洪運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,404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