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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勞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1號 原   告 黃佳瑩 被   告 聽貝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同 年12月18日合法寄存於原告住所地警察機關,有卷附送達證 書可憑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 稽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