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06號
上 訴 人 花鳥風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川端一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中嘉一間因本院一○八年度北勞簡字第
一○六號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
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