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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勞簡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花鳥風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端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中嘉一間因本院一○八年度北勞簡字第 一○六號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