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18號
原 告 童廣韻
被 告 西米創意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歐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所
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民事簡易判決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「被告與原告」,應更正為
「原告與被告」;同欄第四項第一行、第十四行、第二十行「主
張其與原告有約…」,應更正為「主張其與被告有約…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
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