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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勞簡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違約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18號 原   告 童廣韻 被   告 西米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歐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「被告與原告」,應更正為 「原告與被告」;同欄第四項第一行、第十四行、第二十行「主 張其與原告有約…」,應更正為「主張其與被告有約…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