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
原 告 徐亦樑
訴訟
代理人 詹素芬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惠盈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特斯(RITESH NATANI)
訴訟代理人 王嘉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三
十一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