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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勞簡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 原   告 徐亦樑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惠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特斯(RITESH NATANI) 訴訟代理人 王嘉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三 十一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