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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勞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萬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玉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,504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