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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勞簡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柒 仟柒佰捌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