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俊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柒
仟柒佰捌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黎
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