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64號
上 訴 人 台灣加藤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加藤徹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華偉間因本院一○八年度北勞簡字第六
四號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玖佰零貳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
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
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