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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勞簡字第 7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獎金等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號   原告 李承熹   被   告 異同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周學中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號給付獎金等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8 年2 月18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 席人員如下:   法 官 詹駿鴻   書記官 翁挺育  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。 法官朗讀主文: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4,668 元,及自民國107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台幣1,44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4,668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。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 一、原告請求之依據如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994 號所載,主 要為兩造有契約關係,兩造自民國106 年12月1 日起有契約 關係,至107 年7 月16日止,兩造終止契約,被告尚欠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金額,依原告所提之電子郵件及通訊軟體照片 、未付款明細,認為原告之主張有理由應准許。 二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